申请人: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1276号《关于第58226311号“名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第45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98860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9192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063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第577902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