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01552号《关于第51299009号“R.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第74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53670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第373710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