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艾美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10529429号“LE MERIDI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艾美”和“LE MERIDIEN”是申请人创用的商标,通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信息;
2、分公司登记信息;
3、艾美酒店情况介绍以及部分酒店照片;
4、官网来自中国用户的点击量统计;
5、“LE MERIDIEN”“艾美”检索结果、广告文献;
6、经公证的申请人公司董事长的宣誓书以及12份附件材料;
7、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8、认定被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定和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过了五年的法定期限,应驳回申请人申请。申请人认为其最早创用的商标,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理由并不成立。答辩人注册商标是以自用为目的,不存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所提证据不充分,援引法条不当。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答辩人商标;其他商标信息;答辩人的营业执照;使用图片等。
申请人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援引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不受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时间限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相同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大量投入使用。生效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已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5年8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
2、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30余件商标,包括“艾美”、 “艾美家居 LE MERIDIEN HOME”、“L'MERI”、“711 HOME”等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经二审判决败诉重裁的商评字[2018]第0000078499号重审第0000002124号《关于第10451760号“艾美家居LE MERIDIEN 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包含有“LE MERIDIEN”、“艾美”的检索结果报告、广告页的文献复制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艾美酒店为一家起源于法国的全球性知名酒店品牌,其“LE MERIDIEN”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LE MERIDIEN”,与申请人“LE MERIDIEN”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且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包括“艾美”、“艾美家居 LE MERIDIEN HOME”、“L'MERI”、“711 HOME”等在内的诸多商标。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且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