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00871号“小北读财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北读财报 67900871

阅读:74214 2023-1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壹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锵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0871号“小北读财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15013号“小北及图”商标、第16434913号“小北甏肉干饭”商标、第39195693号“小…

  申请人:广州壹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锵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0871号“小北读财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15013号“小北及图”商标、第16434913号“小北甏肉干饭”商标、第39195693号“小北烘焙”商标、第49342351号“小北楼”商标、第25463531号“北小面”商标、第31828595号“小北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出于实际使用目的而申请商标,主观上没有恶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因引证商标六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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