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8240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图形 18582405

阅读:144594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1858240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1858240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录像带发行;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异议人引证第25249384号“图形”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第29607831号“斗鱼DOUYU.COM及图”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均晚于被异议商标“图形”申请日期2015年12月11日,故上述两商标未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49025号“斗鱼 TV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58240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1858240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图形 185824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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