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国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8268号“国众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国众控股”无论是组成要素的中文汉字,还是商标整体,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国众”商标紧密相联,因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不容易产生不良影响。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99552号“国众堂”商标、第68598292号“国众堂GUO ZHONG T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众控股”含“国”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