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鹤山市海马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7246号“海马王子 SEA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6090号“海王子”商标、第17002504号“SEHOME”商标、第27790174号“四季侍卫 Skea 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外文“SEA HOME”与引证商标二“SEHOME”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