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25386号“山池SHANC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山池SHANCHI 67125386

阅读:57359 2023-1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山池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5386号“山池SHANC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30类已在先申请并取得“山池”、“山池文化”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是经营活动所需,亦是对在先权利的延续,以及公司商标体系的保护。二、申请商…

  申请人:云南山池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5386号“山池SHANC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30类已在先申请并取得“山池”、“山池文化”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是经营活动所需,亦是对在先权利的延续,以及公司商标体系的保护。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设计创作,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74135号“山池”商标、第15930001号“池山”商标、第10346797号“山驰及图”商标、第54873918号“山池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延缓本案审理。五、引证商标一目前在驳回复审阶段。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深圳山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深圳市山海四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业务,而《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六、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对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侵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深圳山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深圳市山海四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7125386号“山池SHANC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山池SHANCHI 671253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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