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EGAMOUR,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4252号图形第35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提交了修改指定服务的申请,修改后的服务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的标准,且为尼斯分类标准服务项目,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及《尼斯分类第十一版》第35类服务项目清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仍为“以下述商品为特色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化妆品、护发制剂、睫毛护理制剂、眉毛护理制剂、头皮按摩器、束发圈、头发护理用膳食补充剂以及枕套”,未进行修改。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不属于我国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