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耀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9634号“星耀矿业 SSM SHINING STAR M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3367号商标、第29236422号商标、第627226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转让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镍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钛等商品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铅矿(矿石);金属矿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铅矿(矿石);金属矿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