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8981号“E-YOO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8552039、61308503、45409410、35806214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