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郎盖维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9770号“ARABE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3797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被撤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21658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童装、服装、童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部分商品上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女士泳衣、男士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