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超晴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12300号“超晴CHAO 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超晴”、对应汉语拼音“CHAO QING”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类国际注册第971784号“AKSACA及图”商标、第5011047号“雪强XUQIA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