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1360号“唯品富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39615号“唯品富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