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圣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1813号“益普利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5708号“益普生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第62184326号“益普益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第3819872号“益普生 创新 关爱 健康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70236号“益普生 创新 关爱 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医用营养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