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水生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商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式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0086129号“SUNYU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763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地址原因申请人错失答辩机会。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东莞三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三誉食品实际使用图片、淘宝网关于三誉食品宣传截图、门店照片、销售票据、宣传图片等打印页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中体现的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是东莞三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授权东莞三誉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名下商标。申请人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上,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权期限至2033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东莞三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为该公司法人。申请人提交的三誉食品实际使用图片、淘宝网关于三誉食品宣传截图、门店照片、销售票据、宣传图片等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上述证据体现的均为“三誉食品”、“富郎祺”、“达乐香”等标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加之,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应是指通过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使用使相关公众可由复审商标识别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而非申请人宣传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