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爱萨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道蓉
申请人因第18382620号“爱萨尔IxC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6369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细胞药品研发和生产为核心的生物制药公司,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字号。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官网宣传页面及图、申请人与多家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参展照片、招聘宣传打印页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在“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官网介绍与复审商标是否投入到实际使用中无关。申请人提交的多份与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发票显示的服务内容为申请人为第三方提供细胞鉴定报告或为第三方提供试剂等,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参展照片等宣传证据亦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应是指通过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使用使相关公众可由复审商标识别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而非申请人宣传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