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申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宝鸡秦湘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09853号“湘秀 XIANG XI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36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申请人办公地址变动,未收到撤销申请书,因此未能提交使用证据。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餐饮服务,是杭州餐厅酒楼行业知名企业。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湘秀餐厅的餐饮服务发票、照片、大众点评网页截图的U盘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201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32年7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授权使用书以及被授权方的营业执照信息,证明复审商标所有人的权属。申请人提交的大众点评网页截图仅为其餐厅介绍,并未体现相关公众通过消费后的点评等信息,且通过我局在大众点评网站搜索并未搜索到相关店铺信息。仅凭两张被授权方与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饭店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