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南县文物管理所
委托代理人:昆明盛鼎宏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8821号“句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366217号“句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