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尔原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1543号“一享面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49783号“壹享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23308号“壹享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面庄”,其注册使用在除“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拉面馆;通过互联网预订临时住宿处;饭店;食品装饰;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以外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