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知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04203号“IPFINDING 知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2675号“方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主体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49558844号“知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于2015年8月10日注销,经查询,并无相关引证商标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该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有关知识产权的顾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