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美冠活动策划(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55005号“FEA FUTURE ENERGY ASIA EXHIBITION AND SUMM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2207号“云仿 CLOUD F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公告、申请人官方网站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翻译;书籍出版服务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FEA”,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