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金达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53436号“年封古 J 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62203号“年封古”商标、第66657229号“年封古 樽30”商标、第63128771号“古丰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国酱国器(北京)酒业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