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54311号“伯珍BOZ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伯珍BOZHEN 68554311

阅读:158949 2023-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京东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54311号“伯珍BOZ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24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中,引证的第24394440号商标、第1094002…

  申请人:京东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54311号“伯珍BOZ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24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中,引证的第24394440号商标、第109400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审理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及京东官网对申请商标的宣传截图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人用药;婴儿食品;婴儿奶粉;药物护肤液商品上经异议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引证商标二、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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