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0081号“三福时尚 S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59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453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5960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730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20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