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5404号“清品十里香 QINGPINSHILIXI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清品十里香 QINGPINSHILIXIANG及图 1655404

阅读:86852 2023-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十里香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志远 委托代理人:四川一佳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1655404号“清品十里香 QINGPINSHIL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请求认定第1101724号“十里香”商…

  申请人:十里香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志远

  委托代理人:四川一佳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1655404号“清品十里香 QINGPINSHIL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请求认定第1101724号“十里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白酒、烧酒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竞争者。其申请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中国及国外注册的“十里香”商标;

  2.在先判决及在先裁定;

  3.荣誉证书;

  4.宣传报道;

  5.合同、发票;

  6.使用图片;

  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看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及相关荣誉都是争议商标获得商标所有权十二年之后获得的,故争议商标申请之初不存在搭申请人品牌便车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公证书;

  3.专利证书;

  4.版权证书;

  5.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属于同地域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商标,争议商标是恶意抄袭模仿了申请人的商标而注册的。二、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争议商标尽管申请多年,但是商标已经经过了多次转让,被申请人自2018年05月06日受让商标后也未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抄袭和囤积商标。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华醇酒厂于2000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10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经核准于2018年5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2012年,商标局确认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对申请人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申请人主张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的证据。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的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超出五年期限,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主要是指对其商品做了夸大宣传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本文《关于第1655404号“清品十里香 QINGPINSHILIXI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清品十里香 QINGPINSHILIXIANG及图 16554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25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