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09661号“洁更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洁更美 66909661

阅读:46878 2023-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9661号“洁更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洁更美”整体含义为“干净整洁使一个人变的美丽好看”,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的第56933…

  申请人:郭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9661号“洁更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洁更美”整体含义为“干净整洁使一个人变的美丽好看”,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的第56933107号“洁更美”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洁更美”构成,该文字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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