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中钰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企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04732号“装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照片、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日常用语“装成”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装卸设备”等复审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