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正茂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46556820号“何氏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我局提出商标注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0月20日公布的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
鉴于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