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1960号“快线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05832号“快乐精灵”商标注册人相同,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申请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1960号“快线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05832号“快乐精灵”商标注册人相同,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