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64084号“OST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STAY 42864084

阅读:20544 2023-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斯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白吉商贸行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42864084号“OST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OSTAY”品牌于2017年获得天使投资,在先使用在餐饮住宿服务上已具有…

  申请人:上海斯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白吉商贸行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42864084号“OST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OSTAY”品牌于2017年获得天使投资,在先使用在餐饮住宿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25511818号“OST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系商标恶意抢注人,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介绍资料;

  2、商标设计资料;

  3、申请人销售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酒店住宿服务;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餐厅;旅馆;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饮水机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旅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及目的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未具体阐述相应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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