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努克尔兄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96503号“FINE GUARD 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国际注册第1088673号“FINE DRE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类国际注册第1088673号“FINE DRE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17403号“FINE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类国际注册第1013294号“F·I·N·E DRE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类国际注册第1013294号“F·I·N·E DRE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类国际注册第1013294号“F·I·N·E DRE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17392号“发芭 FINECLUB [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87525号“申普特 FINE CHEMICALS 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43535号“惟施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890933号“护德尔 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979561号“彩虹卫士 GUARD RR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979557号“GUARD 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776826号“GUARD 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776827号“彩虹卫士 GUARD RR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776831号“彩虹卫士 GUARD RR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6281156号“GUARD MED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3807596号“彩虹卫士 GUARD RR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国家注册证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七整体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十四、十五、十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二、十三、十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二、十三、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二、十三、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据个案审查原则以及地域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