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船麦基嘉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94264号“C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33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货单及发票、销售出货单及相应发票、推广宣传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参展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02月28日至2022年02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金属螺母”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检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线索,且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查阅,不能认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复审商标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购销合同、出货单及费用凭证;
3、被申请人部分经销商合同、收货单及物流凭证;
4、复审商标产品图片、国外购销合同及发票;
5、复审商标产品外包装订购协议及费用凭证;
6、被申请人推广协议及费用凭证;
7、复审商标广告投放图片;
8、被申请人参展资料及费用凭证;
9、复审商标设计创意及相关合同书;
10、相关判决。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超出指定期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其核定商品,或为象征性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配件;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螺母;金属管道弯头;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20日。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6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2-8中经销商合同、收货单及物流凭证、购销合同、出货单等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印有复审商标标识的“阀门龙头*弯管*阀芯*小便阀*金属螺母”等相关商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配件、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阀门龙头*弯管*阀芯*小便阀”等相关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金属管道配件;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螺母;金属管道弯头;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金属建筑材料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管道配件;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螺母;金属管道弯头;金属管道”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