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科贝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8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4094号“熊言熊语 BEAR TALK WWW.SHBEARTALK.COM及图”商标、第20350289号“育儿宝及图”商标、第10459924号“BEAR TALK及图”商标、第12191375号“幸运熊 LUCKY BE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6426号“小熊日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65344号“哈麦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和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