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8678号“新东方素养知识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4384号“知识派”商标、第29090257号“十素养”商标、第33365288号“素养食材”商标、第33612022号“素养语文”商标、第13112215号“素养生活”商标、第19616781号“好素养”商标、第22952275号“素养百年”商标、第33859615号“素养派”商标、第33879833号“素养派”商标、第45328286号“素养之家”商标、第51161251号“真素养”商标、第48383427号“养素园”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