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459802号“CNC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NCENG 9459802

阅读:73514 2023-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豪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59802号“CNC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997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豪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59802号“CNC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997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7月04日至2022年07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服装;2.雨衣;3.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手套(服装);2.领带;3.帽子;4.鞋;5.皮带(服饰用);6.袜子;7.足球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未能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

  2、抖音视频及评论截图、抖音店铺销售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郑莹于2011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婴儿全套衣;足球鞋;手套(服装);领带;帽子;鞋;皮带(服饰用);袜子”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32年5月27日。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抖音视频及评论截图、抖音店铺销售截图等证据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通过抖音等线上平台对标有复审商标的休闲裤、马甲、t恤等相关服装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雨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与马甲、休闲裤、t恤等相关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休闲裤、马甲、t恤等相关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服装;雨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袜子、鞋等其余商品,故在其余商品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雨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9459802号“CNC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NCENG 94598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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