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046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699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42530号商标、第19881589号商标、第38035787号商标、第39811616号商标、第9978009号商标、第8000314号商标、第28473161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图形部分均为字母“h”及图形的设计,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建筑等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