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漳县三忠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08320号“清丰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完全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前期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清丰”,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