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5540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5687890号“懂车帝”商标、第35690814号“懂车帝”商标、第35692561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与无效宣告申请。第58375387号“懂车帝真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与第30类商品没有必然关联,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在其他类别已有“懂车帝”商标注册,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线新华词典关于“懂车帝”的解释;判决书;官网页面;百度百科关于“懂车帝”品牌的相关介绍;媒体报道;搜索结果;异议决定书;在先案例;无效宣告裁定书和撤销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懂车帝”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咖啡等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