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鸡众羊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6083号“有山有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中文要素“有山有羊”构成,含义简单明了,即“既有山又有羊”,给消费者描绘了一幅山上有羊,羊在山上的清新自然的景象,具有明确的含义和独特的寓意,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4529号“有么有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99550号“有山有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99506号“有山有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差甚远,呼叫及含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山有羊”与引证商标一“有么有羊”、引证商标二、三“有山有粮”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植物饮料;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有山有羊”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罐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