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182181号“沃得巨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沃得巨龙 53182181

阅读:129457 2023-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东亮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第53182181号“沃得巨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在农用机械等商品上取得了第4076309号“沃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沃…

  申请人: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东亮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第53182181号“沃得巨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在农用机械等商品上取得了第4076309号“沃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沃得”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达到知名的程度,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且指定在与“农业机械”产品具有极强关联性的“钢化玻璃”等商品上,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沃得巨龙”系列产品名称构成近似。申请人取得引证商标后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晓,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个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注册与引证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同时申请了大量带有“沃得”的近似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贯的抢注他人在先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证及相关续展证明;

  2、申请人与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关系情况、产品宣传册、部分产品合影记录;

  3、排名证明、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经销商门店照片;

  4、国内外销售合同及发票、试点评估报告;

  5、部分展会、活动宣传、部分期刊、杂志宣传证据;

  6、捐赠记录、新闻报道、荣誉证书、获奖凭证、与申请人有关的期刊文献;

  7、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主观恶意及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商标证据;

  8、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钢化玻璃;非建筑用钢化玻璃”商品上,有效期至2031年8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止。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34件商标,其中多件为摹仿他人在农业机械行业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迈克迪尔”、“迪马战狼”、“中联谷王”、“昭达”、“宁迪奔野”、“黄海金马”、“悍沃”等。其中“迈克迪尔”、“迪马战狼”、“中联谷王”在异议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经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化玻璃等商品与申请人字号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除争议商标及多件“沃得”系列商标外,还包括“迈克迪尔”“迪马战狼”“中联谷王”“昭达”“宁迪奔野”“黄海金马”“悍沃”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农业机械行业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或使用意图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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