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852057号“魔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魔介 43852057

阅读:99284 2023-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百盛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52057号“魔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50926号“魔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

  申请人:山东百盛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52057号“魔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50926号“魔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0)第184897号重审第441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于2023年8月20日排版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魔介”构成,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3852057号“魔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魔介 438520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86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