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325707号“索尼豹 SUONIB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索尼豹 SUONIBAO 28325707

阅读:181727 2023-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索尼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东婷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对第28325707号“索尼豹 SUONI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83521号“索尼”商标、第383813号“索尼”商标、第724067…

  申请人:索尼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东婷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对第28325707号“索尼豹 SUONI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83521号“索尼”商标、第383813号“索尼”商标、第7240672号“索尼”商标、第10893262号“索尼”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502597号“SONY”商标、第1042362号“索尼”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六)的翻译、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有关申请人“索尼”及“SONY”品牌的介绍、排名情况、媒体报道、产品介绍、合同、发票、商标注册情况、《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所获荣誉奖项、广告宣传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鼓风机”等商品上、第9类“音像设备”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鼓风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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