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平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少鹏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7日对第56134746号“GUIAN桂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先,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在市场上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2685号“桂安及图”商标、第3642017号“桂安及图”商标、第15317375号“桂安”商标、第18904146号“桂安”商标、第3586794号“桂安”商标、第18904550号“桂安及图”商标、第3586793号“桂安”商标、第18904663号“桂安及图”商标、第3586792号“桂安”商标、第18904706号“桂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市场上必然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权益。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侵犯了申请人子公司的企业字号,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完全一致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且被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较多,已超出实际使用范围,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申请人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曾被认定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从被申请人名下的企业可见,并无有效的个体工商户执照,仅有两个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由此可见,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是被申请人以相同的非法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2、消防器材买卖合同、发票;3、作品登记证书;4、佛山市桂安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图片;5、申请人及其品牌荣誉证据;6、申请人官网截图、产品说明书、宣传册;7、参展图片;8、京东、1688、百度搜索结果截图;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0、在先案件决定、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水表;计量仪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四十余件商标,除7件“桂安”商标外,还包括“公牛用芯造”(与知名品牌“公牛”相近)、“粤奇胜”(与开关品牌“粤奇胜”文字相同)、“金联宇”(与电缆品牌“金联宇”文字相同)、“莱福达金装”(与管道品牌“莱福达”相近)、“阳工”(与电缆品牌“阳工”文字相同)等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的标识,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为梧州市龙圩区溢鹏程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6MA5PMNHA18),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注册。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梧州市龙圩区溢鹏程五金经营部,显示信息与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现为存续状态。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侵犯了其子公司的企业字号,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桂安”及对应拼音字母“GUIAN”构成,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著作权。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其在“灭火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子公司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表;计量仪表”等商品所属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字号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子公司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表;计量仪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宣告无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桂安”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难言巧合。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四十余件商标,除7件“桂安”商标外,还包括“公牛用芯造”、“粤奇胜”、“金联宇”、“莱福达金装”、“阳工”等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的标识,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另,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无有效的个体工商户执照,是使用已注销的个体户营业执照申请商标注册,以欺骗手段获得商标注册,但由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与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个体工商户的信息一致,且该个体工商户现为存续状态,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