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瑞玉雪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93309号“老鬼双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含“老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