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道融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0580号“福融福FURO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8510号商标、第134688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显著使用已经具备显著性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