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特曼和康拉德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8474号“we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4539593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63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