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099338号“钟南 Zhong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141号“中南”商标、第5442958号“中南及图”商标、第8027502号“中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1类第34338141号“钟南及图”商标经复审认定与“中南”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了较好的口碑,显著性很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钟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部分“中南”呼叫相同,在文字外观、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颜料、染色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油漆、着色剂、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案例并未对“钟南”及“中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认定,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