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马达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1096号“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9701号、第44289213号、第44286966号、第46995875号、第64468927号、第65072863号、第21918013号、第23291275号、第1594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宣传报道、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在呼叫、字母、图形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九权利人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不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并存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