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曾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7813号《关于第11081167号“RusH RicH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66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终58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至我局重裁审理时,复审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